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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 01

[民主与法制]冯玉军:善于通过“小快灵”方式满足执法司法需要

发布时间:2026-06-01

“小快灵”地方立法实践观察

编者按

“小快灵”立法是地方特色立法的重要形式,对于更好行使地方立法权、增强地方立法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地方立法具备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功能,本身有“小快灵”立法的基因。近年来,地方性法规中“小快灵”立法覆盖范围越来越广,从文化遗产保护到赋能新兴产业发展,从民生保障服务供给到生态环保,从食品安全到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各类小切口立法精准回应现实中的具体问题。

当前,“小快灵”立法也存在如何选准问题、有效解决问题,如何突出本地特色、增强辨识度等难题,有的虽有“小”的形式、“快”的速度,但“灵”的效果还不够理想,需要进一步总结提炼经验并提出完善建议。

“十五五”规划纲要指出,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方式,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有特色、可操作原则,推动“小快灵”立法制度化、常态化,以高质量立法促进高质量发展。


善于通过“小快灵”方式满足执法司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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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是长江保护法出台后全国第一部贯彻长江大保护新理念的地方性法规。图为长江南京段和南京长江大桥。 新华社记者 李博/摄

“小快灵”作为一种聚焦具体问题、追求高效快捷、形式灵活务实的制度供给模式,近年来在立法领域方兴未艾,有效提升了法律法规创制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202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要善于通过“小快灵”方式满足执法司法需要,制定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这一要求深刻洞察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内在规律,为持续深化执法司法改革、优化程序规范和规则标准指明了创新路径,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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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7日,在上海虹桥街道“融·古北驿站”,人大代表向辖区内的商户宣传普及新施行的《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 新华社记者 刘颖/摄

善于通过“小快灵”方式满足执法司法需要,是适应社会治理精细化、法治需求即时化的必然选择。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地方立法要有地方特色,需要几条就定几条,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就不要搞“鸿篇巨制”,关键是吃透党中央精神,从地方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在执法司法工作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其重点集中体现在破解实践堵点、优化内部流程和回应民生关切三个方面。执法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标准不一、程序繁琐、反应滞后等问题。例如,市场监管部门为保证食品安全,要求餐饮服务场所安装挡鼠板,应急、消防部门又主张在通道上设置不可移动的挡鼠板存在安全隐患,面临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的问题。正是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餐饮服务场所安装挡鼠板”执法标准适用的有关意见,通过“小快灵”协调得以快速统一,消除了企业合规困境,破解执法堵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一些地方,法院、检察院通过组建灵活高效的“小快灵”办案团队,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了办案的“精耕细作”和质效提升。对于网约车监管不足、电动自行车安全、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扰民等群众的“烦心事”,亟须建立执法司法的快速响应机制,通过专项指引、简易程序等“小快灵”方式,力求“民呼即应”,让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及。

善于通过“小快灵”方式满足执法司法需要,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完全可行。其一,立法是执法司法的源头,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不断推进的“小快灵”立法,为执法司法工作聚焦问题、快速响应、公正高效奠定了制度基础。2025年国家层面审查了大量法律草案和法规规章,就体现了对接实践需求的“小快灵”思路;多地人大和政府深入推进“小快灵”立法,涉及反食品浪费、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新兴产业促进、高科技创新等诸多领域。这些成功的立法实践不仅有利于法律施行,也对执法司法环节配套灵活高效的施行规则、办案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二,40多年改革开放业已形成的法治框架,为通过“小快灵”方式满足执法司法需要预留了广阔空间,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包容性。我国现行执法司法体系包含多层次、多样化的规则形成机制。在执法领域,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政府有权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级机关可以发布执法指导意见、裁量基准等。在司法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出台司法政策文件。这些制度工具都具有不同程度的灵活性,可以根据需要,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以“小快灵”方式加以运用。例如,针对新型网络犯罪证据固定难的问题,“两高”可以及时出台证据审查指引;针对涉企行政执法中的共性困惑,可以快速推动形成跨部门执法标准。这些都属于在现有法定权限和程序内,进行“小快灵”式的制度供给,用以满足迫切的执法司法需要。其三,“小快灵”方式同人大监督、检察监督等相结合,能产生法治建设的倍增效应。政法机关可以运用“小快灵”思维,针对执法司法活动中暴露出的具体程序瑕疵、标准不统一、类案不同判等问题,通过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检察建议、听取专项报告等相对灵活的方式,快速启动监督程序,聚焦小切口、快速响应,推动相关机关及时研究、制定或完善内部工作规范、类案处理指南等,从而将监督压力转化为制度优化的动力,将监督发现的问题快速转化为立法需求,形成“监督-反馈-建章立制”的良性循环。

善于通过“小快灵”方式满足执法司法需要,既是新时代法治工作方法论的重要创新,也是对各级政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履职尽责的崭新要求。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精准选取“小切口”。要紧密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制约执法司法质效、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善于将宏观要求分解为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则完善点,破解法治实践中的微观难题,优化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二是创新机制方法,追求高效“快响应”。要优化内部决策和规则制定流程,在确保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简化环节、提高效率。对于实践中急需统一的执法标准、司法尺度,建立快速协调机制,并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制定工作指引等方式迅速推广经验,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更高层级的制度规范。三是务求管用有效,凸显规则“灵活性”。“小快灵”的最终检验标准是能否“真管用”。制定的规则、标准、程序必须紧密结合实际,内容具体明确、易于理解和操作。要注重规则的开放性,以便适应新情况新问题。还要加强实施效果的跟踪、检查和评估,确保其落地生根、发挥作用,并根据反馈及时调整完善。四是强化系统集成,实现“小快灵”与法治体系深度融合。“小快灵”不是零敲碎打,而应是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将“小快灵”方式产生的有效规则、标准,适时通过法定程序吸收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正式的制度规范中。推动“小快灵”在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各环节协同发力,形成发现问题快、研究对策快、形成规则快、解决问题快的全链条法治响应机制,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奠定更为坚实的法治基石。

(作者冯玉军,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法学院教授

原文链接:[民主与法制]冯玉军:善于通过“小快灵”方式满足执法司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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