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简称“国发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和北京联合大学北京膜拜团体与宗教文化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行动中的中国宗教法治——纪念《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十周年”学术研讨会在人民大学召开。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央党校、河南省委党校、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上海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云南大学、北京联合大学、新疆财经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道教学院、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单位的80余位专家学者及宗教界人士参加了会议。
开幕式暨国发院年度报告发布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兼副书记王利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林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科研处处长、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元春教授致开幕辞。
王利明常务副校长在致辞中指出,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宗教活动该如何由法律这一现代社会最有力的社会治理手段调控,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是什么、应采取何种法律运作机制确保实现,这些问题既是法理学、宪法学学者研究的传统领域,更在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等部门法研究中具有愈益突出的地位。像当前面临的宗教财产保护、宗教场所法人资格确认、邪教组织刑事处理、宗教慈善法律调整、宗教文物开发保护、宗教文化教育事业的传承发展、民族宗教习惯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宗教极端主义暴恐犯罪的依法惩处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事关民族团结与政治稳定大局,值得我们深入研究。为此,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工作者同宗教人士、宗教学者需联合起来,从依法治理的原则出发,认真总结宗教法制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经验,不断完善并创新我国依法推行宗教管理的目标模式,组织课题招标研究、撰写学术论著和相关调研报告,对上述挑战做出回应,为国家献计献策,这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林嘉教授高度评价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围绕宗教法治议题所展开的各项工作为转型时期中国宗教法治做出的重要贡献。
刘元春教授向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表示欢迎,并介绍了人大国发院成立的宗旨、活动情况,以及本次会议的召开背景、重要意义、研讨内容等,阐述了本次会议特别发布的人大国发院社会转型与治理中心年度报告《中国宗教事务法治化研究》的意义,期待社会各界继续关心、支持国发院的工作。
国发院社会转型与治理中心主任冯玉军教授首先发布了《中国宗教事务法治化研究》年度报告。该报告通过较大规模的问卷调查、实地调研访谈和数十次与爱国宗教界人士的座谈,力求客观、全面地把握我国五大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以及普通非信教群众对当前我国宗教事务政策与法律实施状况的评价,为未来我国宗教事务法律体系的完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优化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的全面保护提供参考。报告包含五大部分:首先概要叙述当前我国宗教所面临的形势和本次调研的方法途径;继而以宗教人士对宗教立法实施状况的调查为证,讨论我国宗教立法的实施状况与未来发展;然后,报告以宏观上的调查问卷和微观上的实地访谈相结合,对当前我国宗教事务管理(包括对教职人员的备案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宗教国际交流管理、利用宗教进行不正当行为的管理以及对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旅游资源开发的管理等)的现状进行总括分析与评论,进而按照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进行宗教事务法制化的分地域、分宗教深入分析,全面揭示当前宗教事务管理所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之后进一步分析宗教信仰自由的现状,并从新形势下我国宗教事务法制化与管理模式创新两方面提出相应对策。
国发院年度报告发布会后,会议进入学术研讨环节,共分为五个专题单元。第一单元为“行动中的《宗教事务条例》”,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和中国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原副所长张新鹰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兼副书记王利明教授、中国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冯今源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刘太刚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守东副教授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主任冯玉军教授分别做了主题演讲。
王利明教授以民法视角切入主题,就宗教法人制度确立和宗教财产保护问题的意义及现有政策法规作了介绍,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冯今源教授总结了《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十周年以来的经验,对进一步完善宗教法治建设所面临的问题予以关注。刘太刚教授从治理现代化的视角出发,以需求溢出理论为基础,对把宗教纳入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冯玉军教授通过对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调查,对《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十年来的运行状况进行了深入的经验实证分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孙国华教授和哲学院副院长魏德东教授就这一单元的发言进行了点评。
第二单元为“宗教信仰自由与法律保护”,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刘作翔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主持,中央党校民族与宗教理论研究室主任龚学增教授、中国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原副所长张新鹰教授、河南省委党校法学部副主任杨合理教授、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刘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罗莎研究员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汪庆华教授做了主题演讲。各主讲人围绕宪法中的宗教信仰自由条款、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权的规范化分析以及如何在现实条件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等问题展开讨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莫于川教授与张翔教授对上述交流发表了评论。
第三单元以“宗教财产与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保护”为主题,由中央民族大学杨桂萍教授和国家行政学院魏宏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何建明教授、国家宗教局研究中心雷丽华处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景风华博士、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刘运宏总经理和云南大学法学院赵忠龙副教授分别发表了主题演讲。何建明教授以宗教活动的传承、扬弃与创新为题,探讨了如何界定宗教活动、宗教活动的类别,如何判断宗教活动的“正常”、“非法”与创新等问题。赵忠龙副教授则紧扣宗教财产的主题,对伊斯兰金融做了法经济学分析,认为伊斯兰金融是解决当下全球金融危机的一种努力。刘运宏总经理则认为,目前我国宗教金融财产保护缺乏有效的制度规定,也没有关于宗教财产参与公益信托的科学机制,这一问题应当通过《宗教事务条例》的修改加以解决。雷丽华处长与景风华博士也分别就宗教活动场所困境和法人资格等问题进行了讨论。随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刘仁文教授和冉井富教授发表了评论。
第四单元是“宗教文化教育传承的法律保护”,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冯今源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胡水君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云霞教授、中国道教学院崔理明道长、北京联合大学膜拜团体宗教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积堂教授、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曹志研究员和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郑毅讲师分别发表了观点。王玉霞教授介绍了宗教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及需要改进的问题。崔理明道长和郑毅讲师都对宗教教育予以关注,两者分别从信仰、理性与宗教教育的关系以及西双版纳佛寺教育与义务教育的关系入手,探讨宗教教育与世俗价值和现行制度的互动与融合。杨积堂教授和曹志研究员则分别对反邪教问题进行了历史和法治层面的思考。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玉军教授就这一部分发言作了点评。
第五单元研讨“宗教慈善与民族宗教法律问题”,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刘仁文教授和北京联合大学膜拜团体宗教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积堂教授主持。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培峰教授、北京联合大学膜拜团体与宗教文化研究中心左芙蓉教授、中央党校民族与宗教理论研究室主任蒲长春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研究人员薛敏惠、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巴哈提牙尔讲师和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张俊杰教授主讲。刘培峰教授从宗教慈善的“热”与“冷”出发,讨论了宗教慈善的现代功能以及它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巴哈提牙尔讲师则立足于多年来研究新疆宗教问题的丰富经验,将宗教与民族联系起来,介绍了新疆《古兰经》和维吾尔习惯法的角色和功能,并突出了两者的正能量和爱国观。随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何建明教授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环球法律评论》副主编支振锋教授进行了评论。
最后,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冯玉军教授代表会议主办方感谢各位嘉宾的精彩演讲,期待进一步的交流学习。“行动中的中国宗教法治——纪念《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十周年”学术研讨会圆满结束。(欢迎关注人大国发院新浪微博 @人大国发院)
全文下载: 人大国发院社会转型与治理中心年度报告-《中国宗教事务法治化研究》
嘉宾观点纪要: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确立宗教法人制度
宗教财产是宗教活动的物质基础和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其在法律上的清晰界定和全面保护对促进宗教发展意义重大。因此,作为推进宗教事务法制化的关键环节,亟需认真研究和落实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要解决当前我国宗教财产政策法律保护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必须明确宗教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当前因宗教财产的归属和范围界定不清,导致宗教财产被非法侵占,土地使用权和宗教建筑使用权未能登记,一些宗教活动场所“被承包”、“被上市”、“被租赁”等现象出现,破坏了宗教事业的正常发展。
当前,对于宗教财产的保护,关键在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和健全宗教财产法律保护体系,而不是过度强化政府的行政权力,将一切问题都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去解决。
冯玉军(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社会转型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促进宗教事务法治化
冯玉军教授在会议上正式发布了国发院社会转型与治理研究中心年度报告《中国宗教事务法治化研究》。报告提出中国宗教立法完善及宗教事务治理模式创新的九点建言:创新设计宗教政策,完善宗教法律体系,适时制定宗教基本法;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培养严格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干部队伍;加强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明晰产权,定纷止争;明确宗教团体定位,落实教职人员权益及社会保障措施;完善宗教慈善治理体系,促进宗教慈善事业发展;严厉打击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加强法制宣传,培养宗教法制观念,促进立法民主化,扩大社会公众的立法参与;推进宗教事务管理从“约束型”向“引导型”模式转变;正视国际影响,积极应对宗教国际化趋势。
报告认为,作为一个不承认宗教政治权威的国家,我国宗教法制建设的核心是将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事务、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治理的总体框架之下。一方面,要有效地利用宗教活动当中对社会发展、生态保护、道德塑造和文化进步有益的因素,使之成为推进富强(均富)、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要采取准确、严谨、可操作的法律规定,对其负面因素加以有效规范和坚决抵制,从而使之在全方位的多元发展当中,以更积极地姿态融入当代中国社会。
冯今源(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坚持依法治国做好宗教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就宗教问题做了很多论述,其中最重要的是三个方面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
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反复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是对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对于马克思主义政党而言,如何对待宗教,从根本上说,就是如何对待信教群众的问题。我们的宗教工作必须始终着眼于群众,认识到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做好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工作。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必须一如既往地坚持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宗教事务法治化道路,用法治的方式推进宗教事务管理。这不仅是大趋势、总方向,也是处理新形势下宗教领域复杂敏感问题最为有效的途径。
刘太刚(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把宗教纳入我国的现代治理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其确定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个总目标的确定,对于宗教领域的法治建设、制度设计和改革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治理现代化的本质内涵是文明化和有效性,治理文明化的要求是对人生命的尊重,治理有效性的要求是治理能力要能够应对现代所产生的所有公共社会问题。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宗教是一种具有独特禀赋的资源,它在解决一些特定社会问题上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转型期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及党和政府在处理这些社会问题时所面临的资源约束,以及宗教在社会治理方面的有效性和不可替代性,共同构成了把宗教纳入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必要性。党和政府应当把宗教从社会治理的对象转变为社会治理的主体,进而把宗教纳入我国的社会治理体系,以实现我国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
张新鹰(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原副所长):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
不言而喻,在现代法治社会,任何自由权利都不能无限度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也不例外。招远血案和宗教极端势力制造的暴恐事件表明,在当今中国的复杂现实面前,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划定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界限是必要的,由政府认定合法宗教及其组织实体的范围是必要的,由专门机构对邪教和宗教极端组织进行甄别判定并对其活动采取预防型而不仅是追惩性措施也是必要的。
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中国还有不断改善和加强的余地,包括宗教法制建设在内还有大量繁杂的工作要做。最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重新确定的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即“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这表明我们在涉及宗教问题的工作领域面临着不容松懈的局面。我们只有依据自身所处的发展阶段,确立构建于法治基础之上的宗教信仰自由理念,才能为依法对宗教事务和涉及信仰表达的个人行为加强管理进一步铺平道路。
罗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准确理解宪法中的“宗教”概念
要全面理解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权,首先需要准确理解我国宪法第36条所规定的“宗教”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属于一个典型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概念,通过分析我国的宗教法律体系,可以发现国家承认的宗教指的就是所谓的“五大宗教”。
然而从中国历史以及当今社会现实来看,在中国社会中“宗教”绝不等同于“五大宗教”或者仅仅局限于制度性宗教。在中国古代社会,对人外力量的崇拜非常普遍,宗教也和政治思想相互渗透,甚至难以彼此区分,深入影响并塑造着中国社会。这种弥散性宗教在当今社会也并没有完全消失,比如勘测风水、祭神等活动。这些现实因素以及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需要,对重新在法律上阐释“宗教”提出了强烈的要求。
汪庆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政教分离在世俗国家中应该是处理宗教问题最基本的原则
从宪法理论的角度来讲,政教分离在世俗国家中应该是处理宗教问题最基本的原则。一方面政府不能够干涉宗教,另一方面政府也不能支持宗教。当然,我们也需要意识到我国在宗教管理问题上具有自己的传统,如何将政教分离的原则与我国自身管理宗教的传统结合起来,需要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重新理解政府和宗教之间的关系。
雷丽华(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赋予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的复杂性
解决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既涉及法律层面的问题,也涉及宗教工作现行体制问题。在法律层面,通过现行法律方式解决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问题难度很大,宗教活动场所财产权难以厘清,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的取得条件和法定代表人确定标准难以统一。
在宗教工作层面,总体而言宗教界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调研都表示了支持和理解,但对现行法律、政策框架和行政体制下是否赋予场所法人资格,态度上存在差异。地方宗教工作部门大都认为赋予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是大势所趋,有利于宗教活动场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鉴于目前法制环境的不完善和多年形成的工作机制与现状,也希望能够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王云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宗教文化遗产的保护
从文物保护的角度来讲,让宗教文化遗产恢复到原有的目的和功能,是对其最好的保护。因此,应当尽可能地让宗教文化遗产恢复宗教活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将其作为文化保护单位保护起来就是对其的一种破坏。因为宗教财产大部分是属于不可移动的文物,把它们界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恰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它们。
宗教活动和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着矛盾。例如文物保护单位和宗教活动场所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的,文物保护单位有自己的部门职责,如果宗教活动过于频繁,有可能会影响文物的安全。因此宗教活动场所也应当注意到文物保护的职责,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
刘培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宗教与慈善的冷与热
从历史事实来看,宗教是慈善重要的渊源,研究非政府组织的历史可知,慈善传统、宗教传统、人道主义传统是现代非政府组织的重要思想和组织根源。从内涵方面看,慈善的内涵和宗教的内涵有许多重合的地方。
近年来在中国宗教与慈善的问题逐渐热了起来,各方都对这个问题投入了极大热情。从内在视角来看,这种热是有道理的,对于宗教界而言,参与慈善活动可以吸引信众,对于政府而言,通过对宗教慈善活动的监管可以有效地监管宗教组织。但是从外在视角来看,提升慈善组织的气质、改善慈善发展的社会环境这些目标是否能够真正达成,也许值得认真思考与讨论。
媒体关注
[中国民族报] 中国宗教法治:前行中面临挑战 http://nads.ruc.edu.cn/displaynews.php?id=1980
[光明网] 纪念《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十周年学术研讨会召开 http://politics.gmw.cn/2014-06/23/content_11698650.htm
[中国社会科学网] 纪念《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十周年 学术研讨会召开 http://www.cssn.cn/hy/hy_hyzs/201406/t20140627_1231872.shtml
[中国网] 纪念《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十周年学术研讨会召开 http://life.china.com.cn/live/2014-06/23/content_27286229.htm
[凤凰网] “行动中的中国宗教法治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 http://xm.ifeng.com/fojiao/xiamen_2014_06/24/2478097_0.shtml
[人民网] 纪念《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十周年学术研讨会召开 http://www.022net.com/2014/6-23/515450332751663.html
[中国民族宗教网] 中国宗教法治:前行中面临挑战 http://www.mzb.com.cn/html/Home/report/140634351-2.htm
[哲学中国网] “行动中的中国宗教法治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http://www.philosophy.org.cn/Subject_info.aspx?n=20140626112332090598
[佛学研究网] “行动中的中国宗教法治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 http://www.wuys.com/news/article_show.asp?articleid=38862
[中国宗教学术网] “行动中的中国宗教法治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 http://iwr.cass.cn/xw/201406/t20140624_17035.htm
[中国佛教网] “行动中的中国宗教法治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 http://whzl.zgfj.cn/fx/2014-06-24/16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