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薛敏惠 本报记者 蓝希峰 来源:中国民族报
2004年11月30日,《宗教事务条例》由国务院正式颁布。作为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在总结全国各地宗教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党对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化、法律化,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法制建设进程迈入全新阶段。
2014年是《宗教事务条例》颁布的第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以及北京联合大学膜拜团体与宗教文化研究中心联合举办学术研讨会,宗教学、法学领域专家学者、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者、宗教界人士,围绕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成效初显,面临挑战
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党的政策是我国宗教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这一局面一直持续到2004年才有了彻底的改变。《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发挥了巨大和积极作用。
知名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指出,《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已经初步形成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法规体系,对规范宗教事务的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同时应该看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宗教问题越来越复杂,对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中央党校民族与宗教理论研究室教授龚学增认为,《宗教事务条例》颁布以来,中国政府正按照保护合法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逐步转变这方面工作的不足。在法规的指引下,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了“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的工作理念,改变了单纯管理者的理念,把管理和保护、引导、服务融合起来,这是一个进步。
《宗教事务条例》不仅为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宗教界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提供了支持和保障。《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这一条款可视为宗教脱离封闭状态、积极融入社会最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北京联合大学膜拜团体与宗教文化研究中心教授左芙蓉说,《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后,宗教界的慈善和社会服务得到了快速发展。以基督教界为例,“2002年全国基督教爱国团体兴办的养老院共有23所,幼儿园20所,医疗诊所23所。到2010年,也就是《宗教事物条例》颁布6年之后,敬老院增加到180所,幼儿园增加到43所,医院和诊所增加到47所,另外还有很多像针对自闭症儿童的康复机构。”
宗教财产归属亟待明确
宗教财产归谁所有,一直是宗教界关心的一个问题。没有法律上明确的财产权利,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就无法真正地对教产加以保护。在今年3月提交十二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议案中,少林寺方丈、全国人大代表释永信曾指出,上世纪50年代以来,各种宗教政策性文件和法规规章中对宗教财产的主体有过各种表述,如“社会所有”、“国家所有”、“中国教会所有”、“信教群众集体所有”、“宗教团体所有”等等。但在商业化大潮的冲击下,宗教财产权属不明的法律现状造成了大量的纠纷,寺观财产成了“唐僧肉”,被抢占、分割,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影响了宗教政策的落实。
《宗教事务条例》在宗教财产的归属和保护问题上做出一定的尝试,但显然还不够彻底。法律究竟应当如何界定宗教财产的所有权?曾经参与过《物权法》立法工作的王利明说,这一问题“很复杂”,因为“各方面的主张都不一致”,但“已经到了非要解决这个问题不可的时候了”。他建议采用财团法人的模式,把宗教财产视为财团法人的财产,这样有利于明确财产利用方式,避免宗教、寺庙的财产被商业化利用。不过前提条件是要建立宗教法人登记和宗教财产登记制度。
在我国,很多寺观道堂拥有历史悠久和重要的文物,涉及到宗教财产利用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协调。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云霞认为,宗教财产大部分是属于不可移动的文物,把它们界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各个地方的文物保护单位,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它们,不要让它被其他部门占用,以及无节制的商业开发。但问题在于,宗教活动场所利用这些文物会与文物保护的目的产生矛盾,“如果宗教活动频繁,会影响文物的安全,从这个角度来讲,文物保护部门是非常担心的”。对这一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社会转型与治理中心主任冯玉军认为,矛盾客观存在,但并非不可调和。“在同一个物上承载两种不同的权利,这在法律上是可以处理的,但现在我们有些关系没有理顺。”解决这一问题,同时需要对相关一些部门的利益予以协调。
应当明确宗教活动场所的主体性
当前宗教活动场所面临的严重问题是法人资格的缺失。《宗教事务条例》虽然对宗教活动场所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条款,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宗教活动场所的主体性没有法律确认,宗教界应有的权利也因此得不到尊重。
发生在2013年12月的福建省福州市瑞云寺的强拆事件,印证了宗教活动场所的这一困境。由于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瑞云寺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几乎没有任何发言权。就拆迁补偿来说,宗教活动场所无法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协议,也不能开具银行对公账户,整个拆迁补偿过程都由当地佛协“代劳”,而瑞云寺本身的利益诉求完全被忽视。
对于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地位问题,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处长雷丽华详细介绍了宗教活动场所在法人资格方面目前所存在的4种状态:第一种是由宗教团体代理,由宗教部门协调;第二种是宗教活动场所管委会具有法人资格;第三种是通过设立公司法人的形式,比如河南嵩山少林寺,管委会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设立了公司法人;第四种是历史遗留下来的法人资格。要赋予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雷丽华认为,“现实情况比较复杂”。比如,不同宗教所持的态度可能就不尽一致。但尽管如此,雷丽华认为,“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是必要的”,但需要认真考虑后加以推进。
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不是宗教
不受宗教信仰自由条款保护
3月1日,昆明火车站发生暴力恐怖袭击事件。5月28日,山东招远发生邪教事件。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的猖獗行动和蔓延趋势,也对当前的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了新问题、新挑战。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原副所长张新鹰认为,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专门机构应对宗教信仰自由划定边界,将宗教极端势力进行甄别判定,并对其活动采取防范措施。“我们应当依据自身所处的发展阶段,理直气壮地宣示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解读,毫不隐讳地将宗教极端组织清除出宗教信仰自由的享受空间。”北京联合大学膜拜团体与宗教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积堂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宗教信仰自由更重要的是维护正教,它的前提是宗教,而邪教并不是宗教。”
宗教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宗教事务条例》颁布10年以来,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贯彻,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宗教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人士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处理宗教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取得新突破。
但在对宗教事务治理产生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宗教事务条例》也承载着制度设计上的不足和缺憾,这在面对中国复杂的社会现实时显得尤为突出。“前不久,山东招远发生的邪教事件,让人震惊。这说明,如何依法管理宗教,这对我们是个严峻的考验。”王利明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那么,在宗教事务方面,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快立法进程,提升相关法律的位阶。
与此同时,宗教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问题依然非常突出。冯玉军教授在本次研讨会上发布了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年度报告,其中对进一步完善宗教法律体系提出了具体的建议。“第一,创新设计宗教政策,完善宗教法律体系,适时制定宗教基本法;第二,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培养严格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干部队伍;第三,加强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明晰产权,定纷止争;第四,明确宗教团体定位,落实教职人员权益及社会保障措施;第五,完善宗教慈善治理体系,促进宗教慈善事业发展;第六,严厉打击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第七,加强法制宣传,培养宗教法制观念,促进立法民主化,扩大社会公众的立法参与;第八,推进宗教事务管理从“约束型”向“引导型”模式转变;第九,正视国际影响,积极应对宗教国际化趋势。”
原文地址:中国民族报 http://www.mzb.com.cn/zgmzb/html/2014-06/24/content_997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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