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专题报告的题目是《从“维护稳定”到“创造稳定”——中国特色稳定工作模式的改革和创新之道》,作者是人大国发院研究员张云飞和黄顺基。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开展了大量创造性的稳定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稳定工作经验,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稳定工作模式。
在现实中,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维稳怪圈”:越是重视社会稳定,越是引发和加剧社会矛盾和冲突。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研究所发布的《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2(2014)》显示,从2000年到2013年9月底,全国发生百人以上**件871起。之所以如此,固然是由一系列复杂因素造成的,但是,也与现行的稳定工作模式有很大关系。上述《报告》显示,2/3左右的**件经处理后未再发生反复,但仍有近12%的**件反复2次或2次以上。更有甚者,为了维护稳定,我们达到了不惜代价的地步。例如,在公共安全经费中,公安经费所占比例最高。这些问题已充分暴露出了目前稳定工作模式的不可持续性,亟需改革和创新。
对此,学界进行了诸多反思,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意见。有的学者提出,目前的稳定观是静态稳定观,必须转向动态稳定观。也有的学者认为,应变刚性稳定为韧性稳定,变静态稳定为动态稳定,变“维稳”为“创稳”。 可见,变革和创新稳定工作模式已成为学界共识。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高度重视稳定工作模式的改革和创新。十八大将之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进而,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要“健全依**和化解纠纷机制”。按照这些精神,废除劳教制度的改革已平稳顺利完成,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已开始在全国推开并取得初步成效。因此,我们必须认真总结和推广这些成功经验,积极稳妥地推动稳定工作模式的变革和创新。
从事物内在的矛盾本性来看,稳定是相对的,变化是绝对的,因此,重点不是维护稳定(维稳),而是创造稳定(创稳)。复杂性科学充分证明了唯物辩证法的这一要求。但是,现有的稳定工作模式属于“维稳模式”,忽视了创稳的价值和作用。目前,只有全面贯彻和大力落实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科学理念,遵循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原则和要求,努力实现稳定工作目标的人本化、工作主体的社会化、工作方式的法治化、工作手段的综合化、工作机制的预警化,才能建立和完善“创稳模式”。这样,才能确保社会和谐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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