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和2015年的两个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根据媒体和相关人士的估计,2016年底之前,该法法律修订稿草案就会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要想将问题理解清楚、辩得明白,明确修订方向并能审慎修法,需要组织有效的立法讨论,并且能调动来自学术界、实务部门、合作社实践者等多方面的智慧。立法实践的紧迫性正好是推动立法体制和立法讨论进行创新的重要机会。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基于高端智库的建设目标,主动关注《合作社法》这一涉及9亿农民的重要法律的修订。为此,拟组织关于这部法律的系列讨论会,为的是:更深入地理解《合作社法》应体现的价值取向、法律功能,明确法律应坚守的规则和促进开放的组织发展空间,更有效地帮助立法者汇集各方的深入争论、启发立法技术的精进和调整,更有效地传播法律的正确取向、立法者的社会关切和学者的咨政智慧。
针对有关该法修订涉及的联合社问题是系列讨论会的第一次。这次讨论会在2015年10月17日9:00-13:30在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馆525会议室召开。讨论分为3个时段,分别对“合作社联合社的性质、成员,职责和功能”、“合作社联合社与成员社业务关系”、“前两时段讨论引发的新问题”等三个主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主持人仝志辉(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社会转型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首先对此次内部讨论会的背景和宗旨进行了介绍,对讨论主题设置和时间安排的考虑做了说明。随后各位专家分别发言。
孔祥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合作社研究院院长)根据他接受的全国人大农委立法咨询课题的有关进展,首先对联合社发展类型做了介绍,举出相关典型案例;对于将来立法中将哪些类型纳入,认为应该深入研究,初步认为应重点支持建立在产业链上的联合社;联合社的功能应该以经济功能为主;提出对于是否将非成员社的服务纳入联合社职能要认真研究。
袁启昌(中华供销合作总社中华供销合作经济学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认为联合社在未来的修订草案中应该辟出专门的章进行规定,他提出了以下看法:联合社应该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组建,成员组成应该主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成员社的农民成员不宜加入;要有规范的治理结构,要有理事会、监事会,每个成员社或者每个成员一票,可以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以成员社的成员数的多少分配;联合社应该以5个成员社为起点设立,地域范围以县域为界。
王超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回顾了在《合作社法》立法时对于联合社问题的拟议、立法调研、法条拟定和被删除的过程,以及法律通过以后地方的探索,发言谈及联合社问题立法讨论时涉及的多个主体、多重考虑及其复杂性,为讨论提供了重要的背景和思考方向。
张晓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学部委员、研究员,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学会理事长,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副理事长)结合自己目前参与的立法实践,讲了个人对联合社问题的看法。他认为从促进联合社发展角度,应该专章立法;联合社作为一类合作社,和现有法律调整的合作社有相同之处,但作为农民互助经济组织的更高层次的联合,应有不同之处;联合社里应该是以专业社、基层社为主体;联合社的性质应该是经济主体。
任大鹏(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学系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农业与农村法治研究会副会长)结合前面专家讨论,提出自己观点,第一,联合社成员就是专业合作社,不应有其它组织、个人作为成员;第二,限制联合社同业竞争并不合适;第三,联合社的反垄断豁免问题应该在《反垄断法》中另外规定。
杨力军(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处长)介绍了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最新的发展概况,对于在商事登记改革中国家工商总局内部针对合作社登记的讨论做了介绍,说明了工商行政部门对于联合社登记持审慎态度的理由,并谈了自己对于联合社成员中是否包含公司成员、以及联合社内部民主控制制度的理解。
高原(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讲师)根据对中国农村改革主要成就的理解,对当前阶段合作社需要承担的功能和未来可能承担的功能做了分析,认为联合社不宜包括公司成员,对联合社的社会治理功能应该提前考虑。
唐宗焜(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顾问)分析了在我国合作社联合社问题呈现出复杂性的原因,联合社立法不要重复过去发展合作制中存在的弊端,对于联合社的业务范围认为在立法上应该放宽,一人一票原则在联合社内部应该具有灵活性。
仝志辉提出有关议题的观点,理解和需要进一步深化理解和讨论的问题,他认为,联合社作为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一类特殊的合作社法人,同时,不宜将公司作为成员;性质应该坚守合作社的所有者和惠顾者(使用者)同一的原则;有关立法应该促进联合社发展,联合社自身应具有规范成员社发展的功能。他还提出根据前面时段讨论,应该进一步研究以下问题,第一,联合社在合作社原则上坚守合作社所有者和惠顾者(使用者)合一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联合社应该体现为怎样的具体规定?第二,法律促进联合社发展的“促进”,其具体含义是否要分类,哪方面的促进是法律应该出面的,哪些是法律所不能为的?第三,基于合作社发展现状,联合社应有规范成员合作社发展的潜在功能,是否可以考虑将联合社的职责中设定一条让其辅导和规范成员社的发展,相应“对冲”合作社在前段发展中的不规范现象?第四,联合社作为联合组织,和行政推动的合作社合并是什么关系,在合作社整体发展格局中怎样合理安排两者?第五,联合社内部治理结构应该给出多样化的制度安排,由不同类型和发展的联合社自主选择,法律在那些点上可以给出多样化的选择?
在第二时段和第三时段,对前面所有发言发表的观点和引发的问题,专家们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争论。讨论中,重点涉及了对于《合作社法》实施以来的效果评价、联合社的合作金融功能和制度设计、立法能否超越部门利益掣肘、土地流转对联合社的影响、联合社成立后的衍生功能,以及社会科学研究如何参与立法进程等问题。
会议讨论内容安排紧凑,内容丰富,观点深入。会议结束前,仝志辉代表主办方感谢各位专家对内部讨论会形式的大力支持,并对完善讨论会形式和成果的后续利用提出了设想。各位专家对于国发院搭建立法的专家讨论平台表示支持和进一步的期许,提出了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