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
08
11
[中国社会科学报] 反腐之策:限权、监督、激励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nads01

 

       2014年08月11日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8月11日第632期   记者 张君荣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行动进入新阶段。在今年初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明确提出,要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将反腐进行到底。

  可以看到,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贪腐恶行的强大打击力度,赢得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那么,反腐行动在未来应该如何全面与国家治理相结合?又该如何将治标与治本有效结合?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正式公布,这是否预示着全面反腐制度将进一步完善?日前,记者采访相关学者,探析新时期反腐与国家治理的走向。

  反腐之策:限权、监督、激励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行动表明,中央对实现十八大确立的‘建设廉洁政治’这个目标的决心很彻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说,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行动所呈现出的一大特点是,其自上而下推动的执行方式,相比以往更能凸显出反腐的坚决意志。他举例说,这种反腐决心已经表现出了很多突破。“比如在作风建设方面,反对‘四风’、执行‘八项规定’等,可谓动真格;‘打老虎’的行动,则突破了过去在事实上形成的某些界限和禁区。”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任建明认为,腐败之冰要融解,也非一日之功可达。“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下定决心惩治贪腐,自上而下进行检察、监督、惩治时,相当一部分官员持半信半疑的态度,甚至依然故我、顶风作案,进而成为被调查、惩治的对象。只有持续加大反腐力度,敢于作案者才会继续减少。”

  据南京审计学院教授魏昌东观察,腐败者是既有制度与规则的破坏者,在实施腐败犯罪过程中往往表现出很强的“狡计”与“寻找漏洞意识”,这是他们得以僭越制度、破坏规则的原因所在。权力本身就内含着腐败的不良“基因”,国家对腐败的治理,就是一个不断自我更新的过程,只有常抓不懈、统一尺度,不设腐败特区,不搞反腐禁区,不留反腐死角,实施“一体化”的权力“阳光工程”,让腐败者永远处在犯罪治理的“冬季”,才能真正形成“基因”转型的社会环境。

  近期,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副院长聂辉华与该院研究员仝志辉基于2000—2014年中国厅级以上贪官数据库,撰写了反腐败研究报告《如何治理“一把手”腐败?》。报告指出,反腐败没有奇招异数,也没有终南捷径。报告开出了反腐“药方”:通过限权、监督、激励,来保证政府官员不能贪、不敢贪、不想贪。

  反腐制度化:在治标基础上有效治本

  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多次强调,当前反腐是通过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那么,应该如何在反腐中把握贪腐现象与其根源的关系?在执行反腐行动时,又该怎样掌握治标与治本的步伐?

  任建明认为,反腐治标与治本,并不是对立的。“这里面有中国人的智慧。正如中医讲究急则治标、缓则治本。如今反腐问题已经相当紧迫,腐败和反腐败是两军对垒。首要目标要以治标为主,这关切到国家政权与党的执政根基。随着反腐行动产生的威慑作用,今后新增的腐败将会减少,最终得到遏制。”

  魏昌东建议,应当坚守制度建设与有效运行两个反腐核心,切实注重两个方面:一是创新制度,建构以扼制腐败者的犯罪能力为中心的更具科学性与约束性的制度是腐败治理的前提;二是严守制度,已经建构的制度必须得到公正、严格、全面的执行。“让反腐制度尽可能的科学化,有规制可循,尽可能地遏制其犯罪的能力。”

  有学者注意到,当前的反腐败过程中,纪检监察体制已经启动改革措施,成为悬在腐败分子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某种程度上,这些改革举措正是遏制贪腐现象行之有效的治本之法,这具体体现在监督机构独立性、权威性的加强。“过去,权力监督不到位,腐败的人胆子越来越大。受到反腐行动的有效震慑,当前腐败行为在减少,未来国家对腐败的监督将更有力,反腐走入治本阶段是必然的。”任建明说。

  学者建言:反腐理念向积极治理主义转型

  权力如老虎,绝对的权力滋生绝对的腐败。在“打老虎”之余,思考如何将权力这只老虎关进笼子,是反腐的必经之路。学者在论及“限权、监督、激励”三支反腐利剑时,一致将对权力的限制放在首位,这既突显了限权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限制权力才是从源头上杜绝贪腐的不二法门。

  任建明分析此次反腐行动的特点认为,新一届常委首次与媒体见面时,就提出了反腐问题,表示全党要警醒起来,并迅速采取一系列有力行动。“可以看出,这次2013年底、2014年初开始的反腐行动,是中央领跑,地方跟进。”任建明认为,这是因为“大老虎”的贪腐行为往往比大吃大喝、作风不正等严重得多。

  打虎之后,该如何把权力关进笼子呢?首先,科学监督“一把手”的权力。任建明表示,当前,在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的架构下面,已经从监督权的方面予以加强,但这项工作刚刚起步;另外两项权力架构中的权力拥有者,如何受到监督?这就需要健全相关法律,让法治遏制可能的“人治”。

  其次,对公务员队伍的权力进行限制。聂辉华分析,当前中国公务员权力较大,如果监督力度没有跟上,并且不提高待遇方面的激励,势必会有贪腐现象滋生。因此,反腐行动取得根本成效之后,应该考虑在提高监督程度的前提下,适当限制权力。

  魏昌东认为,目前,世界腐败犯罪治理理念正处在由消极治理主义向积极治理主义转型的时期,前者是一种传统的腐败犯罪治理理念,通常在贪腐行为发生后再进行惩治,腐败犯罪立法呈现出对新型犯罪行为的“跟踪”与“堵截”,法律处于一种“守”势,犯罪治理效果难达目标。后者强调突破刑法关于传统腐败犯罪作为型的基本行为模式,对特定公权力实施者以及特定公共组织体的负责人设定怠于行使腐败监督的犯罪,通过设定不作为型的贿赂犯罪,对权力者施加举报与控制腐败犯罪的管理责任。

  南京审计学院副教授钱小平提出,无论是“老虎”还是“苍蝇”,其贪腐发生时必然经过多个公开程序的“掩盖”,在这个权力运行的链条中,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参与人、见证人的举报责任,对遏制贪腐具有重大的打击作用。 (欢迎关注人大国发院新浪微博 @人大国发院微信公众号RUC_NADS

 

 

       原文地址:中国社会科学网 http://www.cssn.cn/zzx/zgzz_zzx/201408/t20140811_1287212.shtml

 

 

 

 

关于我们|加入收藏|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2014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 累计访问量:14210214 访问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