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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 聂辉华:诺奖理论莫照搬:再精巧的规制也不能替代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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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0月16日   来源: 财新网


       中国经济学界、监管当局以及握有实权的部委有理由为梯若尔的获奖感到高兴,并试图将其新规制经济学的思想付诸实践。但是,设计得再精巧的规制方案,都不能替代市场竞争

 

       聂辉华(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副院长、经济学院教授)

 

  中国人向来有“经世致用”的传统。每年诺贝尔经济学奖颁发之后,大众传媒最关心的问题都是:这个理论能解决中国什么现实问题?今年的诺奖没有让国人失望。

  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法国经济学家梯若尔(Jean Tirole)教授,以表彰他在“市场力量和规制”(market power and regulation)方面的杰出成就。

  梯若尔教授和英年早逝的拉丰(Jean Laffont)教授一起,通过在传统规制理论(或译为管制理论)的框架内引入信息不对称因素,借助博弈论和机制设计理论,设计了让被规制企业如实披露成本信息和提高效率的新激励机制,从而奠定了“新规制经济学”(new regulatory economics)的框架。考虑到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公用事业,例如自来水、煤气、电信、邮政、电力,都是由一家或者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经营,因此梯若尔教授开创的新规制经济学对于改进垄断专营企业的效率具有很大的应用潜力。

  毫不奇怪,中国经济学界、监管当局以及握有实权的部委有理由为梯若尔的获奖感到高兴,并试图将其新规制经济学的思想付诸实践。但是,现实比理论更复杂,中国又比发达国家更复杂,照搬经济学理论可能遭致失败。考虑到中国的国情,我要特别强调的是,设计得再精巧的规制方案,都不能替代市场竞争。

  梯若尔和拉丰开创的新规制经济学的基本思路如下:

  假设规制者(如工信部)不知道被规制的垄断企业(如电信公司)的真实成本(如每分钟通话成本),但是知道它要么是低成本、高效率的(如0.2元/分钟),要么是高成本、低效率的(如0.6元/分钟)。而垄断企业自己知道属于两种类型中的哪一种。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垄断企业为了获得更多价格补贴,有动力撒谎,声称自己属于高成本类型,这就是典型的逆向选择问题。同时,一旦获得补贴,垄断企业就没有动力去降低生产成本,这就是典型的道德风险问题。此时,规制者可以提供一个“合同菜单”:一个合同是固定价格,每分钟收费0.4元;另一个合同是成本加成,在实际成本的基础上保证其利润率为20%。在这种情况下,低成本类型的垄断企业一定会选择固定价格合同,而高成本的只会选择成本加成合同。于是,规制者就通过合同选择行为,巧妙地识别出了被规制企业的真实类型,这就解决了逆向选择问题。然后,在第二阶段规制者再制定一个略高于垄断企业各自真实成本的固定价格,就可以迫使被规制企业通过主动降低成本来获得更多利润,这就解决了道德风险问题。

  上述模型简单而有力,不过也隐含了很多严格的假设。首先,它假设规制者和被规制者都是完全理性的,并且能够预见到未来所有可能的情况,然后签署一个完全契约。这一完全理性的假设即便在经济学界也备受争议。其次,规制者虽然不知道确切的企业成本,但是知道成本的分布或类型,或者知道企业的总成本但是不知道企业的各项子成本。这实际上假定了规制者拥有一个高效率的审计部门。再次,规制者和被规制者都必须严格遵守契约,这要求有一个中立的司法系统。

  上述工信部和电信公司之间的博弈属于最简单的情形。后来的模型需要进一步放松假设,包括考虑规制者和被规制者之间的重复博弈,规制者和被规制者之间可能会合谋,规制契约可能是不完全契约,此外还要考虑现实的行政和政治约束(例如,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以及监管工具的法律授权)。一旦考虑到上述现实问题,模型就会变得非常复杂,结论也不再那么简单,当然要应用理论模型也变得比较困难了。悖论在于,如果模型很简单,虽然可能丧失一些现实性,但是便于规制当局进行操作;如果模型很复杂,虽然更接近现实,但是就必须留给规制当局较多的自由裁量权,而这可能会滋生腐败!

  严重的问题在于,即便上述苛刻的假设基本符合一些发达国家的国情,也未必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正如梯若尔的主要合作者拉丰教授在其晚年遗作《规制与发展》中提及的,发展中国家存在以下特征:缺乏专业的审计部门,公共资金的转移支付效率很低,法治不完善,腐败丛生。这些特征会严重阻碍有效率规制方案的实施。因此,如果直接将源于发达国家的规制方案照搬到发展中国家,而不考虑上述现实约束,就会导致“淮橘为枳”的悲剧。事实上,新规制经济学的追随者曾经为中国银行间结算的资费问题提供过一个方案,其结果可以说完全脱离现实,最终未被有关部门采纳,巨额课题费就打了水漂。

  也许我们应该跳出规制谈规制。新规制经济学假定一个行业内存在一家或者少数几家垄断性企业,在这个产业结构下考虑如何在框架内改进规制效果。然而,引入竞争,改变产业结构,可能是更有效的解决方案。中国电信服务业的发展历程证明了竞争的价值。从最初由中国邮政拆分出中国电信,再组建中国联通,再到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三足鼎立,并且三者从相对隔离的异质竞争发展到如今的同质竞争。在不断引入竞争的过程中,中国电信服务业的消费者数量在迅速增加,电信资费在不断下降,服务质量有所上升,这就是竞争的功劳。规制经济学不反对竞争,但主要是在既定产业结构下进行边际上的改进,这一思路与中国电信服务业的改善恐怕关系不大。

  至少有三个理由,使得引入竞争优于设计规制。第一,竞争促进效率是经济学的核心“公理”,不需要苛刻的、脱离现实的假设条件,不存在理论与现实的兼容问题。第二,竞争政策更具有可操作性,对政府主管部门来说更容易实施,而规制政策需要规制者获取很多信息,并且需要审计系统、法律、转移支付等各方面的支持条件。尤其是,任何规制政策都不可避免地面对“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终极难题,而竞争政策则不存在这个难题,因为竞争本身会倾向于减少合谋与腐败。第三,竞争政策一旦引入,不可撤回,而规制政策容易朝令夕改,出现反复,导致政策的时间不一致问题。特别是,考虑到中国的国情,竞争政策的上述三个优势和规制政策的劣势对比更加明显。因此,再精巧的机制设计也不能替代竞争。

 

       原文地址:财新网 http://opinion.caixin.com/2014-10-16/100739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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