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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智库]王丛虎:在法治轨道上传播好音视频里的中国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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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播电视高质量发展需要法治保障

广播电视作为党和国家舆论宣传最重要的途径,不仅承载着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平等便捷地享受视听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职责,还承载着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回应行业热点、引导路径决策的重要作用。以音视频作为传播工具的广播电视业,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影响大、记忆持久性强的特点。为此,在当今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中,如何确保广播电视在法治轨道上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正能量、引导好大方向则显得至关重要。然而,梳理广播电视立法状况,不难发现我国广播电视领域“法制建设滞后,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不仅法律法规数量少、调整范围窄、法律位阶也比较低,而且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不少领域还处于法律法规调整的空白”。

2021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推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完善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创新驱动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急需的法律法规”。作为最早融合新兴信息技术的广播电视行业,其表现形式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广播、电视形式,还包括通过网络传播的音频、视频,如抖音、快手、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等新的传播载体。广播电视发展速度之快、形式变化之大、内容承载之多则更应该及时强化法律的废改立,以适应变化中的新形势;加快法治建设、完善法律体系,以保障广播电视的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二、广播电视规范管理需要依法进行

许可管理的法治化要求需要加强立法。广播电视领域作为重要的意识形态阵地,任何国家都会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把好入门关。这不仅包括广播电视设施的许可管理问题,如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设立等都应该纳入规范管理的范围,在取得国家许可后方可运行;还包括对广播电视内容的许可管理,如电视剧制作与发行、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经营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等,也需要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并依法定程序颁发许可证后,方可运营。

但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设定应该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的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国家或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广播电视设施、业务等进行许可管理时,必须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但是,目前我国广播电视领域除宏观层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外,对专属于广播电视领域尚无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层面的立法,只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显然,相对于行政许可依法设定、依法实施的要求而言,急需制定一部广播电视领域的总章程,即《广播电视法》,以解决广播电视领域中依法许可、规范管理的问题。

行政处罚的法治化要求需要加强立法。广播电视领域存在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不仅需要纪律约束、社会舆论的谴责,更需要严厉的法律制裁。这其中通过法律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种类、并依据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设定行政处罚种类、实施行政处罚行为都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广播电视领域加强立法、提高立法阶位已势在必行。

监督审查的法治化要求需要加强立法。随着我国“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越来越多要通过非强制性方式对广播电视领域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核。随着通信科技快速发展、5G技术广泛应用,使得广播电视媒介环境产生全新变化,新技术应用在带来海量内容和全新视听感受的同时,也伴随着网络安全风险、版权侵犯、内容低俗等问题。为此,在适应新技术变革的同时,强化对于广播电视领域的监督检查,就需要不断创新监督检查方式。然而,传统的法规文件中内容规制条款相对滞后,标准不统一,并且法律位阶相对较低,难以适应新环境下的广播电视内容规制,需要更具有前瞻性、标准统一和效力强的行业专门法律,以真正达成完善内容规制法律体系,促进广播电视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广播电视国际交流合作需要用法

中国广播电视快速发展,不仅要承载国内的舆论宣传职责,也同样担负着走出国门、加强宣传和交流的重任。这其中就包括与发达国家的广播电视立法方面的交流和学习。和国外相比,尤其是和发达国家的广播电视法律体系相比,我国的广播电视立法还有很大完善空间,需要不断强化。德国作为联邦制国家,虽然在联邦层面没有统一的《广播电视法》,但是德国的联邦《宪法》在广播电视业发展的历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基于各个州的独立立法权,德国各州在联邦《宪法》的框架下联合签署了《州广播电视法》。《州广播电视法》对各州广播电视运营机构作出统一规范要求,包括广播电视行业组织、技术标准、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日本则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就颁布了《电波法》《广播电视法》和《电波监理委员会设置法》三部法律,这也成为日本广播电视领域的基本法,为规范日本广播电视行业提供了法律保障。美国广播电视发展同样得益于法治保证和法律体系的完整。美国先后制订了几部重要的广播电视法,包括《1927年无线电法》《1934年广播法》《1962年全频接收法案》《1984 年有线电视法》《1996 年电信法》等等。

不可否认,与发达国家的广播电视立法状况相比,我国的广播电视立法起步较晚。截至2020年年底, 只有行政法规6部、部门规章30部、地方法规规章30多部,没有一部法律。制定专属于广播电视领域的法律应该尽快提上日程。

四、广播电视高质量发展需要完善法律体系

加强广播电视规范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产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不仅是新时代对广播电视领域的必然要求,更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选择。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的决策部署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广播电视法治建设,积极推动广播电视立法工作,以实现广播电视立法工作有新进展、新突破、新提升,迈上新台阶。党中央提出的“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要求,则对我国广播电视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令人欣喜的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19-2028年立法工作规划》,计划在未来 5-10 年内完成法律1项,行政法规12项,以及部门规章 24项的制定、修订工作。这其中最为人们关注的当属如何尽快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进入立法议程了。无规矩,不成方圆;无该领域的总章程,则无法形成该领域的完整法律体系。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尽早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制定工作,以大力促进和规范音视频传媒发展、促进网络与广播电视的深度融合、推动广播电视行业向着更高、更远、更好的方向发展。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专聘研究员、公管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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