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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报] 汤维建:给司法人员足够职业安全感和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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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3  来源:人民政协报

 

汤维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完善司法保障制度体系在整个司法改革链条中具有承前启后的枢纽性作用,对于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保障是司法机关为了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所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和制度的总和,具体包括职业准入保障、职业伦理保障、职业经费保障和职业身份保障等。完善司法保障制度体系是我国司法改革要致力于完成的重要任务,其在整个司法改革链条中具有承前启后的枢纽性作用,对于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反观我国目前的司法保障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比如职业准入门槛偏低,司法大众化现象严重;司法人员“吃大锅饭”现象严重,司法人员苦乐不均,优秀的司法人才大量外流;司法奖惩机制不完善,司法人员存在严重的出口不畅以及后顾之忧,缺乏足够的职业安全感和荣誉感;司法人员满足于简单被动应对,工作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不强、效率不高等等。

 

鉴于此,我认为,应适当调整法官和检察官的准入年龄和退休年龄。法官和检察官不同于普通公务员,他们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素能,同时需要较为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经验。因此,他们的任职年龄应当适当偏大,而不宜过于年轻化。目前我国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年龄为23周岁,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这两个年龄标准设定得均不够合理,表现为准入年龄过于年轻,退休年龄过于提前,二者均应适当推延。参酌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我认为两方面均应增加5年为宜,即准入年龄应设定为28周岁,退休年龄应按男女分别确定为65周岁和60周岁。而且,该退休年龄应为可退年龄,如果身体条件等允许,且本人自愿,该年龄还可顺延5年。


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我国目前所实行的司法考试带有大众考试、自学考试等特点,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也许经过短时间的突击记忆,就可以容易地通过司法考试。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严重制约了司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不利于将真正优秀的人才选拔到司法岗位上来。我建议司法考试分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两个层次进行。通过初级阶段考试者,可以从事律师、公司及政府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工作,但不得担任法官和检察官;欲担任法官和检察官,尚需进行高级阶段的司法考试。高级阶段的司法考试需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并且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方面。而通过高级阶段的司法考试还仅仅具备到法院和检察院担任司法辅助人员的资格,若要从司法辅助人员中晋升为法官和检察官,尚需经过专门化的司法研修,通过司法研修合格考试后方能被遴选为正式的法官和检察官。以上三种考试可分别称为“初试”、“再试”和“终试”。这样,经过三种司法考试,再加上必须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司法职业化的知识素养和能力素养就有了基本保障。此后还要定期接受司法培训,不断更新司法知识,提升司法能力。


法院院长(含副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含副检察长)在逻辑和常识上应当具有较普通法官和检察官更高的任职要求和资格条件,然而目前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担任法院院长(含副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含副检察长),仅需具备本科学历、具备一定法律工作经历即可,无需通过司法考试,甚至也可以不具有法律教育的背景。这种规定,显然对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不利,实践中备受诟病的“外行领导内行”的现象应予尽快克服,并通过立法规定,凡担任法院院长(含副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含副检察长)者,都应当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且通过司法考试,而且具备长于普通法官和检察官的法律工作经历。


应适当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经济待遇。我并不赞成西方社会普遍实行的所谓高薪养廉制度。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应当主要依靠无形的精神激励、光明的职业前景和崇高的社会地位留住优秀的法官和检察官,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主义司法事业之中,确保他们能够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职责。当然,在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后,法官和检察官将奋战于司法工作第一线,他们要按照员额制承担更为繁重的司法职责,同时司法错案责任也愈益严格,从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出发,理应适当提高其物质条件和经济待遇,使其得以改善生活并解除生活上的后顾之忧。我建议,在保持基本工资不变的前提下,基于与工作强度、工作业绩相挂钩的基本原则,兼采按件计酬等量化标准,通过发放工作津贴、奖金等方式,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待遇保障。同时,应当建立更加完善的退休金制度,使其在任职期间能够安心工作。

 

原文地址:人民政协报 http://epaper.rmzxb.com.cn/detail.aspx?id=349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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