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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 聂辉华:明确高级干部待遇意义重大
来源:东方早报 nads01

       2013-12-18  来源:《东方早报》
       聂辉华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在阐述“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时,指出要“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生活保障制度”。这一改革主张有望在近期取得突破性进展。据报道,中组部在给全国政协常委、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的“关于制定公布离任国家领导人礼遇条例和退休官员待遇规定的提案”的答复函中透露,中组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对省部级干部生活待遇规定进行修订,同时有关部门也正在研究修订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生活待遇规定。

  相关规定若能制定并推行,不仅有利于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更重要的是,将加强执政党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契约”,巩固执政党的政权正当性。

  前几年,在讨论医疗体制改革时,社会上曾流传“政府医疗投入的80%在为850万以党政干部为主的群体服务”这样的观点。这一说法虽然为权威部门否认,但多少也反映了医疗资源分配不公平的现状,民众对这种现状意见很大。从在任和离退休领导干部的角度讲,他们很多人为建立和建设新中国立下了汗马功劳,甚至功勋卓著,国家为他们提供良好的生活待遇是应该的。但是,不排除极少数干部头脑里仍然有特权思想作祟。

  特权多了,人权就少了,公平就少了。因为少数人拥有特权,就意味着多数人的合法权益会被削弱,民众自然有想法。具体到医疗方面,国家的投入是有限的,少数干部用多了,普通民众也就用少了。再比如,特权车辆在路上不守交通规定,就会给普通车辆和行人造成生命危险。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作风”。

  权力是公共财产,不是私人财产。权力的来源是广大民众。领导干部在工作岗位上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规定享受住房、医疗、公车、秘书、警卫和其他方面的生活待遇。但享受这些待遇的权力,归根结底来源于国家及其主人公。因此,领导干部一旦离开工作岗位,国家有权对其生活待遇进行相应的调整。任何领导干部不能将公共财产占为己有,甚至对家属私相授受,搞“利益均沾”。在这个问题上,党员干部更应该公私分明,心胸坦荡,方能树立新风,弘扬正气。

  权力更是有边界的,不是无界的。多大的权力对应于多大的责任,反过来讲,担负多大的责任才能使用多大的权力。任何一个职位,在国家体系内,都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因此也相应地享有一定的生活待遇。国家应明确规定,每一级职位对应的住房、医疗、公车和其他各个方面生活待遇的具体标准。例如,一个退休领导干部究竟可以享受何种公费医疗、在什么地方享受、享受到什么时候、享受的范围是否包括家属,这些问题不仅应在党内和政府内部明确规定,而且应对社会公开。这样做,也有利于发动民众对权力进行广泛监督,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误解”。

  明确离退休领导干部的生活待遇和政治礼遇,也是一项与国际接轨的透明法则。美国、俄国、日本、德国和韩国等世界主要国家,都对离任国家领导人的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公布于众。有明确的制度保障,有利于在任领导人安心工作,能减少事后的滥用职权问题。例如,俄国法律规定,离任总统的工资是现任总统工资额的75%;退休后他们仍可住在国家提供的豪宅中,但是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退休后他们仍可享用国家配备的交通、警卫、生活服务设施和人员。

  对一个大国来说,领导人的待遇不是问题,关键是要规范、透明。我认为,中国开始推行这一制度,将获得国际社会的“加分”,同时将充分展示中国在政治文明方面的进步和法治建设上的成就。

  制定领导干部生活待遇标准的更深层次意义在于,它将加强执政党和民众之间的“契约”。民众将权力交给执政党,执政党必须为民众服务,这是一种隐性的契约关系。所谓“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正是这种社会契约的集中体现。要践行群众路线,就不能脱离群众,不能将自己看得高于群众,不能有特权思想。只有这样,权力的基础才会牢固,执政的正当性才能得到加强。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和经济学院教授。本文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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