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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秦虹:世界大城市如何解决住房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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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大城市住房问题有很多,一般而言,处于经济增长期的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是可支付性问题(房价过高);处于经济衰退期的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是空置率上升。在我国当前,大城市住房的突出问题是可支付性问题。

国际上衡量住房可支付性的通用标准是房价收入比。由于房价指标和收入指标的选取差异大,计算出的各地房价收入比相差较大。但无论怎样选取指标,通用的规律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中,大城市的房价收入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住房的可支付性问题比较突出。如2005年,美国48个城市平均房价收入比为3.48,旧金山市是8.23,英国平均房价收入比是4.5,伦敦是6.1,因此旧金山和伦敦很多普通居民难以负担高房价。可以说,大城市住房可支付性问题是世界性难题。

大城市住房支付更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是地价高,地价水平基本反映了当地单位土地面积上的经济产出,尽管这些城市的人均收入水平不低,但城市吸引的投资多,造成土地更贵;二是土地缺,城市可供土地是有限的,随着人口不断流入,土地稀缺性增高,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三是供给少,投机投资者聚集在大城市炒房,人为减少了住房供给,导致房价持续异常过快上涨,远远超过居民收入增长幅度。

解决大城市住房可支付性问题通常有三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政府提供低价格的产权式保障性住房,使之与广大民众的收入水平相适应。最典型的是新加坡,全国有82%的国民居住在拥有产权的政府组屋之中。根据2015年新加坡家庭收入报告显示,新加坡家庭月均收入中位数为8666新币,家庭年收入是10.4万新币,当时二居室和四居室组屋房价每套平均为16.9万和47.5万新币,如此计算,在新加坡购买二居室的房价收入比为1.6,还可获得高于中央公积金利率1%浮动利率、最长还款期是30年的贷款,此外住一居室与两居室的组屋家庭平均每人每月还可以获得777元新币的补贴。即使购买四居室房价收入比也仅是4.5。新加坡通过强有力的政府保障,使其住房自有率(含私人住房市场)达到90%以上,是全世界唯一在国家层面提出并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国家。

第二种方法是增大商品住房供应,持续缓解供求矛盾,使房价保持稳定,房价收入比保持合理。我国重庆市曾经长时间保持房价稳定,房价收入比在直辖市和热点二线城市中最低,这与当时相当一段时间住房供应量大有直接关系。根据重庆市国土局数据,2011—2015年,重庆主城区共成交了住宅用地5673万平方米,可建体量达到1.32万平方米,按人均供地面积来算,重庆主城区人均宅地成交面积为16.12平方米,而当时成都、南京、杭州和天津等市人均供地面积在5—10平方米之间,北上广深一线城市更是小于3平方米。重庆不仅住房用地供应量大,而且控制地价水平,保持土地价格不超过房价的35%。这一时期,重庆年均GDP增速达到12.8%,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1.2%,居于全国前列,在未实行住房限购的情况下,房价稳定,2015年房价收入比大约在6左右。

第三种方法是大力发展住房租赁,使租房安心宜居、购房无利可图。如在德国,长期以来租房居住的居民在50%以上,2014年为56%,其中柏林市居民租房比例达85.8%。为了发展租赁住房,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一是大力发展具有保障性质的社会住房。1968年社会住房在住房存量占比高达18.9%,社会住房租金水平相当于市场租金的50%~70%。二是租赁权保护法律体系完善。在德国涉及住房方面的法规主要包括《德国民法典》《住房租赁法》《住房补助金法》等,《德国民法典》第530—580条明确确立了租赁合同的性质、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义务、不遵守期限通知解约时的适用条款、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等基本制度;1971年颁布的《住房租赁法》,对租房市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就租房合同订立、履行、租金水平确定及涨幅、解约程序等进行了严格规范,具有强烈的保护承租人权益的特征;1965年颁布的《住房补助金法》,规定居民可以承受的租金按照家庭收入25%确定,居民实际缴纳租金与可以承受租金的差额由政府承担,房租补贴的资金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承担,2009年该法重新修订,又将暖气费用纳入补贴。一系列法律规定,切实保护房客不被房东驱逐、房租不盲目上涨、租客租得起房,维护了住房租赁合同的稳定性,使居民不用为避免未来租房的不确定性而急于购房。三是抑制住房租金上涨。德国的《住房租赁法》限定了房租上涨的幅度,规定3年内租金涨幅不能超过15%,超过20%算违法,房客有权将房东告上法庭,如超过50%,房东会被认为牟取暴利,可入狱3年。2014年联邦政府又通过了平抑房租的决定,有300座城市执行该法令,新签订的房租合同,其房租上涨的比例不能高出本地一般参考租金的10%,涨租后一年内不能再涨租。四是鼓励多渠道增加出租房源供应。除个人和社会机构提供出租的住房外,政府还从市场上收集空置房屋,出租给中低收入家庭居住,部分地区规定,住房合作社建造的住房在规定期限内必须用于出租,不能出售。此外,政府对建设出租住房的投资者给予税收优惠或者直接补贴,保护租赁房投资者的积极性。五是租赁住房宜居性高。居住在包括社会住房在内的各类租赁住房中的居民,均可均等享受医疗、育儿、教育等社会资源,租赁住房本身在设计、建设和配套方面也保持了较高水准。六是抑制炒房牟利行为。政府对房地产商采取严格的限价政策,根据《经济犯罪法》,如果开发商制定的房价超过合理房价的20%,购房者就可以向法庭起诉,如果超过50%,被定性为“获取暴利”,则开发商可能会被处以高额罚款和3年有期徒刑。对住房交易需支付3%的过户费、5%的评估费,对5年内售出3套以上房产的,对获利部分征收40%的利得税;出售持有10年以内的房产,对获利部分征收25%的利得税。从居民和开发商两个方面严格控制炒房行为,保证了德国住房价格的稳定。德国发达的住房租赁市场和稳定的房价,形成了住房的购买与租赁自由选择机制,对分流购房需求有很大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房发展成就很大,到2019年底城镇常住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已从6.7平方米提高到39.8平方米,但部分大城市仍存在着住房可支付性差的问题,新就业职工和新市民的住房需求难以满足。解决这一问题应在增加产权式保障住房、增加市场可售商品住房、增加租赁住房供给三个方向发力,因地制宜,因城施策。

关于增加产权式保障性住房供给,在我国目前是指共有产权住房,要在人口净流入且房价收入比高的大城市着力发展,供应范围以面向户籍人口为主,逐步扩大到常住人口。

关于增加销售类商品住房供给,除需求端的调控政策外,重点是要增加居住用地供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规划指标要求,我国居住用地占城镇土地的比例应为25%~40%(非强制性条文),但目前很多大城市达不到。如2019年,4个一线城市居住用地占比平均为27.7%,低于全国31%的平均水平,更低于日本三大城市圈居住用地占比44%、纽约38%、首尔57%和伦敦55%的水平。

关于增加租赁住房供给,主要是四个渠道。一是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按照中央政策部署,包括面向城镇户籍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和面向无房新市民的政策性租赁住房,实现住房保障精准覆盖;二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实现租赁住房的低成本供给;三是政策支持盘活低效闲置的商业或办公用房改为出租住房,实现租赁供需对接、房屋资源优化配置;四是在产业园区提高商服用地比例,使之用于建设租赁住房,实现职住平衡。要通过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确保租赁住房供给增加。同时,还需完善长租房政策,规范租赁市场秩序,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逐步使租房者和购房者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保持租金水平稳定,抑制房价上涨,使人们愿意租、安心租、租得起,让租赁成为新市民落户的优先选项。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城市更新研究中心主任)

原文链接:http://paper.cntheory.com/html/2021-03/19/nw.D110000xxsb_20210319_1-A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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