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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 冯玉军:应完善立法撤销程序
来源:法制晚报 nads01

 

 

        2014年12月17日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汪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冯玉军日前提出,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兼职常委比例过高,必须增加有法治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同时,应完善立法撤销程序,在《立法法》中明确立法撤销的主体范围、申请权限等内容。

        冯玉军教授说,地方人大常委委员的权力主要是监督“一府两院”的重大决策和相关报告。

        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兼职常委比例过高,专职特别是具有法治实践经验、能够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专职常委比例偏少。

        “兼职常委有本职工作,在人大常委会的履职仅是副业。”冯玉军说,这些兼职常委的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都捆绑在原单位一起,仅每两个月到人大常委会开一次会,不利于其将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履职上。

        冯玉军认为,要加强有法治经验的人大常委比例,如增加人大常委会专职常委人数或者是实现人大常委的专职化,由这些学有专长的专职常委深入进行充分调研,拟定法律草案,也能极大避免部门利益法律化问题。

        由于立法专业性很强,导致实践中部门立法的情况较多。因此,行政机关往往承担了授予国家权力的立法任务,这些机关往往会从部门利益、局部利益出发,不利于全国法治的公平和公正性。

        冯玉军说,“很多立法前都是由相关行政部门调研、起草,很容易把部门利益写进去,导致‘部门利益法治化’的情况非常严重”。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既有立法体制的问题,如授权立法;也有立法机制的原因,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在立法中过分依赖行政部门、“发包”了事。

        建议    完善立法撤销程序

        冯玉军建议,在《立法法》修改和未来对立法体制的完善时,要进一步明确国家权力机构同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的专属立法权;同时,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实行严格“备案审查制度”,改变过去在立法监督中备而不审、审而不查的局面。

        应完善立法撤销程序。建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立法撤销程序的具体内容应包括:法律怎么撤销;谁有权提起撤销;公民个人可不可以提起撤销等问题。

        很多地方规章都是在具体案件中才被发现是有问题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在《立法法》中对立法撤销的主体范围、申请权限等内容予以明确,有助于撤销权的真正落实。

 

       来源:法制晚报 http://www.fawan.com/Article/fzfk/2014/12/17/123029269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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