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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志辉:农民合作社法修订研究系列评论之五:联合社并不包打合作社联合
来源:

仝志辉 国发院社会转型与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合作社联合是合作社发展的天然需要。由于现有对农民合作社的规定只是在农业的某一产业、某一服务上合作,农民合作社大都规模比较小,实力比较弱,和先期已经居于市场优势地位的其它农业经营主体相比,合作社非常需要通过联合方式壮大自己的实力。

农民合作社联合的需要,目前主要是两方面,一是为了和政府更好打交道,从政府那里拿到更多的资源,二是通过组织或者业务的,增强在市场上的定价话语权和市场竞争力。

合作社联合要走什么样的方式?一种是由行政机关通过下达合并的法令,实现合并,比如同类合作社,或者在一个乡域内的合作社,实现在产业或区域范围的合并,这样合并起来的合作社实力增强,达到了联合想要达到的目的。另一种就是各个合作社仍然保持自己的组织形态,只是抱团成立一个联合组织。联合组织目前有联合社和联合会两种。现实当中出现联合会和联合社更多是因为不同地方的法律注册环境不同导致的。中国法律环境的地方间差异很大程度上使得合作社联合采取了不同的联合形式。

现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类市场主体来定性,主要考虑合作社的经济职能,这样一种立法思路多半不能容许联合会的性质的联合在法律中容身。联合会不是一种市场主体,只是合作社联合而成的社团。但联合会和联合社从事的业务基本一致,主要是在产品销售、品牌创建和农资供应等方面。

联合社和联合会的区别主要在于成员社同联合社的产权关系,与会员社与联合会的产权关系不同,但这也主要是章程上的。即使是联合社, 其同成员的产权关系也不规范。联合社会有成员社的共同出资,联合社会独立从事经济业务。而联合会则多数不直接从事经济业务。联合会类似合作社的行业组织。也许,在有些地方,多数合作社都非常弱小,多数合作社管理水平都很低,他们有发展需求,但是不一定有能力用联合的方式来寻求发展。这说明,联合会是有空间的。这时候的联合会可能会在合作社素质和能力提升上给弱小的合作社以更加切实的帮助。

因此,可以发现很多在省级、市级、县级成立的农民合作社联合会,它们主要在帮会员社解决注册、建立管理流程、建立销售渠道等初步工作。笔者有一定了解的安徽亳州市谯城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成立于2010年,以专业合作社为主要成员,联合农业、科技、农村银行等部门和种养、加工、购销农民大户,组建而成,主要是为专业合作社服务。如它们为合作社组织化肥团购,对合作社进行内部管理培训,也去发动成立新的合作社。它通过服务取得了专业合作社的信任,因此,也就使得各方面业务越做越大,说明其对当地合作社的情况具有适应性。它的组织结构简单,和多数会员合作社也没有固定的股权关系,但这没有妨碍它在合作社的发展中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这类联合会如果对职能科学定位,又能按照社团登记的相关规定顺利定位,自然有其作用。

对合作社联合会,在有关合作社联合社的立法讨论中应该调研它已经在发挥的作用,发挥作用的机制和联合社有哪些异同,从而在法律规定联合社时作为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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