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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导报】复关15年遭遇“市场扭曲” 中国可积极重构全球贸易规则
来源:2016-12-10 中国经济导报(数字报)

15年前的今天,即2011年12月11日,中国成功“复关”,成为WTO的第143个成员国。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应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对华反倾销的“替代国”做法,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但日前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提交修改反倾销法律制度提案,以所谓“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替代“非市场经济”的概念和标准,置世贸规则于不顾,变相为其市场保护主义政策的实施而辩护。

12月11日近在眼前,欧盟不终止“替代国”条款的可能性极大,中国应该如何应对呢?相关受访专家表示,“替代国”条款早应废除,中国可用反制措施,并进一步深化国际经济合作,掌握国际规则制定的主动权和话语权,促进甚至主导全球贸易规则的重构。

“替代国”条款早应废除

所谓“替代国”做法,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世贸组织成员可使用第三国即“替代国”价格或成本计算倾销幅度。有数据显示,在采用“替代国”做法的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的平均反倾销税率比正常企业高20%以上。

而所谓“市场扭曲”,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建议称,通常来说,涉及世贸组织成员的倾销案中,标准的参考值是国内价格。不过,如果有影响国内价格的“严重扭曲”,调查员可以使用国际基准价格。这种“严重扭曲”主要与国家干预有关,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干预。

中国贸促会副会长王锦珍指出,今年以来,欧盟对中国钢铁、化工等产品发起数起反倾销调查,并采取相关贸易救济措施,使中国相关产业企业对欧出口遇到阻碍。欧洲对外贸易协会总干事艾伟德也承认,欧委会的做法将会扭曲数据,会负面影响欧洲的进口商和出口商,“替代国”的做法会扭曲数据,会负面影响欧洲的进口商和中国的出口商。

商务部研究院副研究员刘建颖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终止对华反倾销的“替代国”做法,是中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理应享有的权利,是其他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遵守WTO规则是对WTO成员国的基本要求,中方呼吁各方如期、全面、彻底履行第15条义务,与各方共同致力于维护世界自由贸易体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世界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丁一凡认为,因为“替代国”的规定,当欧盟针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进行反倾销时,可以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的同类相似商品价格来进行调查。从某种程度来说,这种做法具有“随意性”。因为提出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不需要计算中国产品在国内的实际成本,反倾销也就更加容易实施。对于中国出口商来说,这并不公平。

丁一凡表示,大多数欧盟成员国对中国出口产品所带来的竞争是恐惧的。世贸组织第15条的适用期限是15年,即将失效。目前,欧盟理事会正在寻找能够替代原有条款的新办法。“市场扭曲”可能会成为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的另一种认定办法。如果中国产品被认定符合“市场扭曲”情况,欧盟依旧能够对中国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但是相较于第15条,对是否属于“市场扭曲”的认定过程,则更加复杂。

丁一凡认为,15年过渡期结束后,必须取消反倾销“替代国”做法,这是世贸组织所有成员国都必须履行的国际条约义务,并不是给中国的额外优惠政策。在世贸组织第15条规定的情况下,欧盟可以使用“第三国替代方法”来决定是否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但是在15年的过渡期结束后,这条规定就失效了。

中国可用反制措施

如果到期时,欧洲不终止“替代国”条款,中国应该如何应对呢?

中国WTO研究会副会长薛荣久指出,按期终止“替代国”价格条款是理所当然的。欧美若不同意,中国有权对违规成员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中国有权在2016年12月11日后,对不终止该条款的成员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

从中国履行世贸规则看,薛荣久指出,世贸组织现在管理3个大的协定,关于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还有知识产权协定。在3大协定下面,还有将近30多个具体协议,在入世谈判中,除这些协议之外针对中国还有4个单独的特殊条款:

一是过渡期的政策审议。一般如果是世贸组织前五位的国家,两年接受一次政府审查,五位以后是6~8年审查,中国除去接受这个审查,还要接受过渡期的审查。在10年当中,中国每年接受过渡期的审查。

二是特殊保障条款。世贸组织有一般的保障条款,单独给中国加了一个特殊保障条款。中国入世以后,如果某项产品冲突了他们国内的产业,他们可以对中国的产品采取单独的措施,限制中国对他们的出口。

三是纺织品服装协定条款。欧美针对发展中国家制定了多种纤维协定。因此,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竞争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此协议在2005年逐步取消,因中国是纺织品贸易大国,直到2008年中国才被取消限制。

四是“替代国”的价格条款。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如申报组织成员不承认中国企业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用“替代国”方式计算企业价格、成本及倾销幅度。它是在《反倾销协议》的基础上单加给中国的,在2016年12月11日无论如何都要终止。

薛荣久表示,中国到入世15年以后,成为恪守世贸组织规则的国家。在这个过程里面,一方面恪守世贸组织规则,一方面对不恪守世贸规则的成员,也在采取反制措施,一方面享受权利,一方面也履行义务,同时也用规则要求别的世贸组织成员恪守规则。

对于欧盟是否能切实履行世贸组织第15条义务,薛荣久认为,如果欧盟不按时履行上述义务,中国应采取反制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授权我们对那些不按时终止的世贸成员,对它们采取反制措施;或者如果一些国家变相延续“替代国”价格,中国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相应地修改国内反倾销法。当然,尽量不要走到这一步,如果逼着中国采取反制措施,引发贸易战,对双方都不好。

重构全球贸易规则

与其把希望寄托在欧洲的“良心发现”上,不如加强中国自己的话语权,重构全球贸易规则。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发布报告《新开放战略与全球贸易规则重构过程??中国入世十五周年的反思与展望》(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指出,随着全球经济贸易模式的演进,全球贸易治理制度、国际贸易规则体系也都在不断变化发展。全球贸易治理制度经历了多边为主、区域为主、诸边兴起的不同阶段。全球贸易治理规则在GATT时期初建,迄今为止,经历了4个阶段的发展变化:

第一阶段,货物贸易为主阶段。战后主要发达国家的工业得到快速发展,为拓展全球市场,削减货物贸易关税成为多边贸易体系的首要任务。

第二阶段,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被纳入贸易规则中。上世纪80年代,发达国家服务贸易快速发展,贸易中的假冒商品问题日益严重。美国主导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议题纳入到多边体系第八个回合(乌拉圭回合)谈判中。1995年,该回合最终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三阶段,更多国内政策的议题被纳入到国际规则体系。2001年启动的多哈回合谈判涵盖约20个议题,其中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是发展中国家关心的议题,在发达国家积极推动下,更多涉及一国国内政策的议题,如投资、劳动、环境保护、竞争政策等开始被引入国际贸易规则讨论的范围。

第四阶段,更高标准国际贸易规则。正在商谈中的TPP和TTIP是第四阶段规则的代表。从当前趋势看,推动市场开放、削减贸易与投资壁垒是新一轮国际贸易规则重构的基本方向,新规则的范围从传统的边境措施向边境后措施延伸,投资规则是重中之重。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雷达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面对全球贸易治理制度框架和全球贸易治理规则的演变,中国坚持认真、积极回应。2013年,中国提出了“一带一路”战略,开始对全球贸易治理制度构建提供公共产品,谋求全球治理中主导者的角色定位。“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突破了现有规则制定的方法,不强调形式上的多边主义或区域主义,而是依靠现有机制,可以是双边的,也可以是区域的,或者是其他的务实推进。这一特点是符合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的客观状况的,是从发展立场出发的制度构建。

聚焦中国新开放战略的前景展望,雷达还指出,无论多边贸易体制还是区域贸易协定,在当前都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和挑战。这种形势造成了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丧失了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的共识和支持,因此当前并非推动大规模、全局性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适当时机。中国推进全球贸易治理的首要目标仍然是推动WTO多哈回合。

雷达认为,当前,中国已经具备实力和条件去主动承担多哈回合主要出价方的责任,力促多哈回合尽早结束。在美国等发达国家难以做出有吸引力的出价、而新兴大国又不愿意提供出价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对彼此期望的落差无法弥合。而中国事实上已经成为唯一有实力、有空间做出关键性贡献,同时带动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做出适当贡献的成员。

雷达指出,中国对“新全球化”的新形态应以开放的心态对待,支持采取诸边的方式进行谈判。这样可以避免协议完全由美国等发达国家操纵,同时又可以展现中国积极开放的决心,以及获得制定国际贸易规则的权利。

刘建颖则认为,中国将继续深化国际经济合作,掌握国际规则制定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其一,积极推动区域经济合作。积极推进自由贸易区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加快推进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协议谈判,积极参与中日韩、东盟与中日韩(10+3)、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东亚峰会、亚欧会议等国际合作机制。其二,统筹发展双边经贸关系。平衡好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彼此关切,逐步扩大利益汇合点。加强与新兴经济体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等多领域的合作。其三,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支持二十国集团继续发挥全球经济治理平台的作用,稳步提高我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发言权和影响力,积极推动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推动建立均衡、共赢、关注发展的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涉及我国重要利益的全球性问题的国际合作。

原文链接:http://www.ceh.com.cn/epaper/uniflows/html/2016/12/10/B01/B01_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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