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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 26

[法治日报]杨东:《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与解读

发布时间:2025-08-26

规范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在当今数字经济不断深化发展的背景下具有深刻的时代意义。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就《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行为规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这份文件正当其时,不仅健全了互联网平台常态化价格监管机制,规范了相关价格行为,还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提供了系统性的制度保障,为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总则部分,提出了《行为规则》的宗旨、适用范围与基本要求。《行为规则》所称的价格行为,是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与价格相关的经营行为,包括制定或者变更价格、价格标示、收取费用、实施补贴等行为。《行为规则》根据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细化规定和法条衔接。《行为规则》对涉及价格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整合和细化解释,强调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价格行为,应当维护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规则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在具体内容中,《行为规则》分别对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价格标示行为、价格竞争行为、消费者价格权益保护与监督机制等进行规定,有效回应了平台经济领域的热点问题。

一、依法保护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统筹保障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自主定价权是价格信号在市场竞争中有效反馈的核心,既要依法保护平台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也要保护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行为规则》指出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合理制定价格,并鼓励经营者通过创新技术和商业模式,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惠及广大消费者并合法获取利润。《行为规则》在保障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基础上,鼓励经营者在良性竞争的轨道上实现多方共赢。

  在此基础上,《行为规则》根据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在实践层面依法保护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行为规则》指出,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限制流量、屏蔽店铺、下架商品或者服务等措施,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笔者曾参与电子商务法起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相关立法修法建议已经被吸纳在现行法律中,也深刻体现出保护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二、规范价格标示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知情权

《行为规则》对于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价格标示行为进行规范,体现了我国数字平台治理的规则创新,有效回应了此前平台经济领域价格标示不透明的问题。《行为规则》指出,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对其商品或服务进行明码标价,在网站、应用程序软件、小程序等场景应当明确价格或收费标准,对经营者的价格标示行为进行了具体细化,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与可操作性。同时,明确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对于不同交易条件的消费者实行不同价格的“差别待遇”,应当提前公开相关规则,实行动态定价应当对影响价格的因素进行说明。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规则》还要求平台经营者对补贴促销规则进行公示,有效回应了目前互联网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的问题。《行为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平台经济领域的价格标示行为进行了细化,有利于解决实践中价格标示不清晰、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有助于构建透明、公平的数字平台交易环境。

三、规范价格竞争行为,促进平台经济领域良性价格竞争

《行为规则》鼓励和支持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开展市场竞争,但明确违反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进行规制。《行为规则》要求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行为规则》禁止平台经营者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反内卷式竞争”条款保持一致。总体上看,如何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的“低于成本价格”“扰乱市场正常竞争秩序”需要根据个案审慎认定。《行为规则》还提出了豁免条款,指出平台经营者的商业模式系对用户长期免费的,且有利于推动创新进步、有利于提升经营者和消费者长远福利的,可以不认定为违法。因此,平台经济领域一些长期免费提供的服务,不会受到影响。

针对实践中频发的“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等问题,《行为规则》也进行了规定。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如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竞争博弈工具、经营者定价依据。在制度层面,需要对“大数据杀熟”进行有效规制,从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与价格秩序稳定。此外,《行为规则》禁止实施价格串通和哄抬价格行为,还明确经营者不得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进行价格欺诈,实施虚假或让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不得虚构篡改网络交易实际成交价格记录。

四、强化消费者价格权益保护,有效增进消费者福利

《行为规则》通过规范收费机制与交易流程,从免密支付、自动续费及争议解决等维度强化消费者价格权益保护,构建了更为公平、安全的数字消费环境。《行为规则》针对默认开通免密支付、搭售保险交通等其他服务、自动续费与自动扣款等现象,明确规定经营者需以显著方式展示相关选项,并提供便捷的取消途径。同时,为应对价格纠纷中消费者维权难、举证难等问题,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价格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商品质量承诺和担保制度,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保质保量进行交易,有效化解消费者权益纠纷。

(作者杨东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法学院院长、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

原文链接:[法治日报]杨东:《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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