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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邓矜婷:完善跨境腐败治理,织密涉外追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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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成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一环。近年来,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持续深入,成效显著。2015年4月,按照“天网”行动统一部署,国家中心局公布了针对100 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等人员的红色通缉令,即“百名红通”。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6月,我国总计从120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9165人,其中“百名红通人员”已有60名被追回。今年3月初,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和跨境腐败治理工作办公室召开会议,研究部署2022年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跨境腐败治理工作,启动“天网2022”行动。

今年与往年不同,我国在加强国际追逃追赃的同时,还强调跨境腐败治理,进一步织密涉外反腐法网。为全方位堵塞制度漏洞和全面追赃,在未来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可以将潜逃人员的特定关系人、近亲属纳入追赃的范围,这有助于潜逃人员违法所得的全面追缴。潜逃人员往往采取现金走私、地下钱庄、海外投资、利用离岸金融中心、通过境外特定关系人等方式对违法所得进行转移。这些方法的实施往往与特定关系人、近亲属尤其是境外的特定关系人、近亲属具有密切联系。如果潜逃官员通过特定关系人、近亲属转移赃款的路径不被封堵,其违法所得就无法全面追缴。这不但会给国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还将使得那些抱着“一人坐牢,家人幸福;腐败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的冒险心理的官员无法受到应有惩罚,不仅直接助长了他们想腐败、敢腐败的动机,也间接地破坏了执法部门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因此,追回境外赃款不仅是贪腐官员量罪定刑的重要依据,也是切断其贪腐思想的重要举措。

在具体认定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规定,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对于“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标准,《规定》第十七条确立了高度可能性标准。由此可知,追缴的违法所得是犯罪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财产,无论财产目前归属在谁的名下,都应该予以追缴。特定关系人、近亲属名下的特定财产如果高度可能属于潜逃人员的违法所得,就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在具体行贿人已经认定的情况下,该官员的特定关系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来自该行贿人的财产可以认定具有高度可能性属于违法所得。原因在于行贿人向特定关系人、近亲属输送钱财和提供各种有价值的物品,往往终极目标是利用官员地位及所掌握的权力,本质上依然是权钱交易,属于违法所得,可以纳入追赃范围。

我国须及时修订完善追赃法律法规体系或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在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中,潜逃人员的特定关系人、近亲属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追缴。规定可以细化将特定关系人、近亲属名下财产纳入追赃范围的具体情形,明确“违法所得”的证明方法及标准。

同时,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为了在国际司法协助中我国对特定关系人、近亲属的财产作出的没收裁定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规定还需要设计相应的配套制度,明确特定关系人、近亲属纳入追赃范围的限制条件,制定特定关系人、近亲属的权利保障体系。如严格限定特定关系人、近亲属的范围、追赃范围限于贪腐人员“违法所得”,不得没收属于其特定关系人、近亲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制定具体措施充分保障他们的辩护权和救济权。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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